為加強全區各級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直屬機構執法協作,建立職責明晰、協作有序的工作機制,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意見>等5個文件的通知》(廳發〔2019〕84號)、《自治區機構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深化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保護等五個領域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政策口徑>的通知》(桂機構改革辦發〔2019〕1號)、《自治區黨委編辦關于調整自治區交通運輸廳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事項的批復》(桂編辦復〔2019〕114號)以及《自治區黨委編辦關于自治區本級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有關事項的批復》(桂編辦復〔2020〕163號)等,結合我區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自治區本級
(一)職責劃分。
1.總體原則。
自治區交通運輸廳主管全區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廳政策法規處負責綜合行政執法指導、監督和政務服務事項統籌管理工作。廳機關其他職能處室具體實施自治區本級承擔的政務服務事項。
自治區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局協調全區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指導市縣交通運輸行政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執法工作,具體履行自治區本級承擔的行政執法事項職責,負責高速公路和自治區事權的港口、航道安全生產和應急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職責見桂編辦復﹝2020﹞163號文件)
廳直屬各中心在行業領域范圍內,承擔履行自治區交通運輸廳政務服務事項、行政執法事項的輔助性、技術性、事務性工作。自治區港航發展中心協助自治區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局開展自治區事權的港口、航道安全生產和應急監督管理工作。自治區高速公路發展中心協助自治區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局開展高速公路的安全生產和應急監督管理工作。
2.具體事項。
(1)政務服務事項。廳機關層面,政策法規處負責歸口管理自治區政務服務中心交通運輸窗口,牽頭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其他職能處室負責政務服務事項承諾件的辦理。自治區政務服務中心交通運輸窗口負責政務服務事項即辦件的直接辦理和政務服務事項承諾件的受理。
廳直屬各中心負責政務服務事項涉及的現場勘驗、中介服務、組織聽證、初審意見等事務性工作。
自治區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自治區本級的事中事后監管工作,指導市縣開展其承擔的事中事后監管工作。
(2)行政執法事項。行政執法事項包括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和行政檢查。
自治區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查處交通運輸領域重大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案件,組織協調跨區域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案件,履行自治區本級承擔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職責。自治區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局根據工作需要,可向廳直屬各中心、廳機關各職能處室征求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意見、建議。
廳政策法規處牽頭全區交通運輸領域行政執法的綜合檢查、專項檢查。廳機關其他職能處室組織開展職責范圍內的行業綜合檢查、專項檢查。自治區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組織開展執法檢查和稽查,指導市縣交通運輸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廳政策法規處負責制定全區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相關規劃、政策。自治區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擬訂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具體工作標準、規范,組織實施交通運輸綜合執法規范化建設。
(二)內部運行機制。
1.責任劃分。
廳直屬各中心開展相關輔助性、技術性、事務性工作,對外由自治區交通運輸廳承擔責任,對內由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對廳直屬各中心、廳機關各職能處室進行內部監督和追責。
自治區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局以廳名義具體履行自治區本級承擔的行政執法職責,由自治區交通運輸廳承擔責任;廳政策法規處開展指導、監督。
2.協同配合。
廳直屬各中心、廳機關各職能處室在辦理具體事務過程中發現違法線索的,應及時移送自治區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處理。
自治區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局履職過程中涉及專業技術性較強的工作時,可向廳直屬各中心、廳機關各職能處室提出選派專業技術人員提供支持的需求,廳直屬各中心、廳機關各職能處室應全力配合。
3.具體工作協調。
廳機關各職能處室可針對具體政務服務事項,為對應承擔輔助性、技術性、事務性工作的廳直屬各中心擬訂事項清單,明確具體工作運行細則。
自治區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局加強與廳直屬各中心、市縣交通運輸局的業務溝通、信息共享,針對具體工作共同建立協作機制。
(三)工作要求。
1.明確組織紀律。各部門各單位要通力合作,緊密配合,共同發揮改革后的體制機制優勢,在自治區黨委編辦未明確法定職責之前,不得以無某項行政職能為由推諉扯皮。
2.做好思想引導。各部門各單位要積極做好政策解釋和宣傳引導工作,加強干部職工的責任意識和擔當意識,服從工作安排和需要。
3.加強聯系銜接。各部門各單位要緊密結合工作開展情況,適時調整、優化配合事項和協作機制。
二、市縣級
各市縣交通運輸局可參照上述規定,建立本行政區域內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協作機制。本市縣另有集中審批、執法政策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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